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口腔矯正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如左:
一、聯合全國從事齒顎矯正牙醫學之專科醫師及一般醫師同好,共同提升醫療品質,並建立正確之矯正觀念。
二、樹立齒顎美學之典範。
三、促進國際間齒顎矯正學之觀摩及交流。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經由定期之集會而達成會員間在矯正理論及技術之交流與精進。
二、鼓勵一般牙醫師對於齒顎矯正之正確參與。
三、建立齒顎矯正工作倫理之規範並藉以提高醫療水準。
四、加強宣導一般民眾對於齒顎矯正之正確認知。
五、定期出版刊物,並提供相關資訊。
六、執行本會議決之相關事物。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各種會員入會資格:
一、一般會員
凡具有中華民國牙醫師資格者,經由一般會員、資深會員及菁英會員兩人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資深會員
申請成為一般會員資格滿六年,定期交繳年費,積極參與本會主辦之學術活動(學分達120以上),提出申請,經理事會通過者。
採學分認證辦法:
1、參加累計三次本會會員大會演講。
2、參加累計二次本會舉辦的學術演講課程。
3、參加一次本會舉辦、協辦、或認可的Typodont course。
4、參加其他國內外牙醫相關演講課程或矯正年會。
5、於本會出版物發表著作或於本會發表學術演講等(此學分審核標準另訂之)。
其中1.2項為必修學分3.4.5項為選修學分,但兩者相加總合要達90學分。
三、菁英會員
申請成為一般會員資格滿十年或為本會資深會員資格滿四年,定期交繳年費,積極參與本會主辦之學術活動(學分達180以上),提出申請,經理事會通過者。
採學分認證辦法:
1、參加累計六次本會會員大會。
2、參加累計四次本會舉辦的學術演講課程。
3、參加一次本會舉辦、協辦、或認可的Typodont course。
4、參加其他國內外牙醫相關演講課程或矯正年會。
5、於本會出版物發表著作或於本會發表學術演講等(此學分審核標準另訂之)。
其中1.2項為必修學分3.4.5項為選修學分,但兩者相加總合要達150學分。
四、學生會員:國內醫學院所,口腔醫學院所之牙醫系學生、研究生及訓練機構受訓醫師,經理事會通過者。畢業或結訓後學生會員資格即自動消失。
五、贊助會員:凡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之團体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者。
六、榮譽會員:凡本會歷屆理事長或對口腔矯正學或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團体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者。
七、國際學生會員:國外醫學院牙醫系畢業之學生,尚未取得中華民國牙醫師執照,申請人須備妥國外學校畢業證書以供查證,經由會員兩人推薦及理事會通過者。取得中華民國牙醫師資格者國際學生會員資格即自動消失。國際學生會員有效資格為一年,逾期需再提出申請。
八、申請時應填入會申請書,檢附牙醫師證書影本乙份,經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一般會員、資深會員及菁英會員享有:
1、本會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位一般會員、 資深會員及菁英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國際學生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2、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學術活動之權利。
3、獲得本會各種出版物之權利
二、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國際學生會員享有:
1、發言權。
2、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學術活動之權利。
3、獲得本會各種出版物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一、一般會員、資深會員及菁英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大會決議案。
2、繳納會費。
3、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4、出席本會各種活動。
二、贊助會員、學生會員、國際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履行本會決議案。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体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或休會。退會或休會後復會應重新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退會者復會須經理事會審查通過。重新繳交入會費陸仟元及當年的常年會費肆仟元;休會者復會須繳交當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常年會費共捌仟元。
連續兩年或兩年以上未繳納常年會費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視為自動休會。退會或休會者則免除其會員的一切權利及義務。
第 十三 條 申請本會會員的牙醫師,經理事會核准通過者,需繳交入會費陸仟元及常年會費肆仟元,若於接獲入會通知半年內,未繳交者,即喪失會員資格。爾後,若要復會需重新申請。
第 十四 條 本會一般會員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得依本會章程第十五、十六條向本會申請再審,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第 十五 條 申請再審查時須檢附下列文件及款項。
一、申請書。
二、本會會員證書影本,最近一年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須附一般會員證書有效期間展延條件的相關資料。
四、繳納換證費用。
五、換證時須繳回證書正本
第 十六 條 會員資格及證書有效期之展延條件:
一、本會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資格持續生效之必要條件除會章規定條件外,同時會員必須每六年修滿一百二十學分齒顎矯正相關專業繼續教育課程。本會會員全部修得之教育時數,其中由本會主辦者,必須占本會規定基本教育時數之百分之五十(含)以上。
二、參加台灣口腔矯正醫學會年會,每一小時以二學分教育時數計算。六年內應至少參加二次年會。
三、參加台灣口腔矯正醫學會或相關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一小時以一學分之教育時數計算。
四、在台灣口腔矯正醫學會主辦或國內外齒顎矯正學會之學術活動中發表,演講者或壁報發表者每篇六學分,指導者每篇六學分,評論者每篇四學分。
五、資深會員及菁英會員之會員醫師則依章程規定之內容計算學分,符合章程之規定等以晉升,晉升之後換證則依章程第十六條辦理。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七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一般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八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
六、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七、擬定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置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並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缺席,連續請假兩次視同缺席一次,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財物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一、入會費:一般會員入會費新台幣陸仟元;學生會員免繳入會費;國際學生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資深會員及菁英會員新台幣肆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國際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送還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所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長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